杭州高中女生將12年來未曾謀面的母親訴至法院,要求母親支付撫養(yǎng)費至其能獨立生活為止。
近日,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(qū)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撫養(yǎng)費糾紛案,但離別之際母親讓法官轉告的一句話,讓女兒瞬間淚奔。
(圖片由法院提供)
爸爸離世后生活困難
女兒將媽媽訴至法院
小美2003年出生,目前在杭州某高中就讀。
4歲時,小美父母因性格不合協(xié)議離婚,小美由爸爸負責撫養(yǎng)教育,媽媽支付每月300元撫養(yǎng)費。之后,爸爸常年在外打工,小美主要跟隨爺爺奶奶生活。
去年12月,爸爸因意外死亡,小美失去主要經濟來源,無法維持基本生活、學校支出。想到已經12年未曾謀面且未支付過撫養(yǎng)費的媽媽,2019年10月,小美將媽媽訴至法院。
案件受理后,法官對案情做了細致的研究,了解到媽媽早已再婚并養(yǎng)育了兩個子女,夫妻倆收入不高,還背負了14萬多的債務。
小美媽媽極力否認“從未支付過撫養(yǎng)費”一事,稱她在小美爸爸死亡前,一直按時轉給他撫養(yǎng)費。
為何母女兩人的說法會有如此大的出入?安排兩人見面是找到答案的關鍵。畢竟,母女兩人12年來從未見過一面。
12年后再見母親患癌
媽媽請法官轉告“諒解我”
“單親家庭的孩子往往很無辜,男女間離婚是清凈了,但孩子仍然生活在父母恩怨留下的戰(zhàn)場里。”在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,尤其要注重情理法結合,最好以調解喚醒母女親情。
調解當天,母女兩人很冷漠,幾乎沒有互動。在法官的循循善誘下,才得知小美爸爸生前有按時接收小美媽媽轉來的撫養(yǎng)費,但從未向小美提及。同時,小美媽媽稱,她曾在小美爸爸死后給小美轉過12000元,當做是一次性支付小美成長至18周歲的撫養(yǎng)費。按照杭州的生活水平,顯然這筆錢不足以支持小美未來兩年的生活和學業(yè)支出,對母親心懷怨念的小美故意隱瞞了這個事實。
“作為夫妻的情分盡了,父母的身份卻是不變的。孩子沒有爸爸又未成年,很需要母親的支持和關心;為人子女也應該嘗試去理解父母的難處與辛苦,法律面前要誠信。”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及法治教育,小美媽媽表示愿意將小美的撫養(yǎng)費調整至每月800元,本案至此看似順利和解。但就在調解協(xié)議簽完的那一刻,媽媽將法官悄悄叫到法庭外,希望事后幫忙轉告小美一句話,這句話聽得法官內心一顫。
“小美,你媽媽讓我轉告你,她現在已是胃癌中期,希望有朝一日你能諒解她。”整個調解過程面對媽媽都少有表情的小美瞬間淚奔了。
法官說法——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(yǎng)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,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,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。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,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。
本案中原告父母離婚時間是2007年,當時雙方協(xié)議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撫養(yǎng)費。而2018年度浙江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9471元,平均每月2456元,尚在讀書的小美還沒有經濟能力。根據上述情況,被告原來給付的撫養(yǎng)費目前顯然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(yǎng)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子女撫育費的數額,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。有特殊情況的,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。本案中,被告再婚后養(yǎng)育兩個孩子,尚有14萬多債務未履行,身患癌癥。根據上述情況,被告負擔能力有限,顯然應酌情降低撫育費。法官表示,如果在調解過程中,小美的媽媽能夠告知病情,小美可能會撤回起訴。事已至此,調解協(xié)議無法更改,加之小美的媽媽也愿意承擔今年10月份起的撫養(yǎng)費,因此這個結果讓法官也留下了“遺憾”。